为加强学院公有用房管理,规范资产的分配和使用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确保学院资产的保值增值,特制定本办法。
学院的所有公有用房的使用统一归学院总务部门管理,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占用、出租。若需使用、承租,由所用部门及个人向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待批准并办理使用手续后方可使用。
严格实行标准班级配置,班级人数在40-50人的配置教室一间,低于40人以下的班级应实行合班教学,若专业不对口,无法合并的,经系部申请后,可以单独配置一间教室。
合作办学单位因实训需要,需增加实训教室的,报所在系部和总务处,由学院审批,实训设备自行配置,实训教室在保证自身实训前提下,与学院打通使用。
每间学生公寓入住学生5-6人。每人每年住宿费1200元(含空调租金),水电费按标准配送,超过部分自行付费充值使用。
新招聘的教师需安排住宿的,由人事处审定报总务处审批,2人一间,每间每年交空调租金500元、水费300元,电费自行购买使用,免收住宿费。新招聘教师购买住房后,不再安排公寓房间。
合作办学单位因工作需要,经申请审批后每单位可安排1-2间公寓,每间每年交空调租金500元、水费300元,电费自行购买使用,免收住宿费。
临时需要安排住宿的(短期培训、合作单位招生、合作学校学生实训等),部门申请,报总务处签署意见,由学院审批。每间每月交水费50元,电费自行购买,免收住宿费。
其他需要入住学生公寓人员(仅限学院内相关人员,含临时用工)及需要增加房间配置量的,需提出书面申请审批。每间住宿人数1-6人,每间每年交住宿费3000元,水费300元,电费自行购买。
所有入住学生公寓人员,不论时间长短,每间交押金500元(在校学生每人100元),退房时进行结算。
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按规定执行,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每人9平方米以下,按人事处核定的指数进行调配。教师(含合作办学教师)办公用房实行集中办公,每系部1间教室,超出部分须报学院审批。
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公室原则上不得超过2间,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。
学院空闲商业门面房屋由资产管理委员会和总务部门统筹安排,对外公开招租。出租前,应先签订出租合同,收取租房保证金,并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租金后方可入住。水电费应逐月收取。
1、如需对使用的教室、宿舍、办公用房进行改造,应首先向学院总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待批准后,方可实施。非学院行为的改造,改造费用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。
2、出租房屋在保证通水通电的前提下,承租户提出的改造、装修方案经过学院同意后,在保证不破坏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实施。
四、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学院资产管理规定为准。本规定从下发自日起执行。